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昆仑银行及克拉玛依分行共被罚395万 领12罚单9人被罚!

昆仑银行及克拉玛依分行共被罚395万 领12罚单9人被罚

时间:2025-07-07 10:47:17 来源:流落江湖网 作者:时尚 阅读:332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昆仑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20号、22号-28号)显示,银行依分昆仑银行及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合计被罚款395万元。及克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显示,拉玛昆仑银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发放贷款偿还母公司存量信托融资掩盖风险;个人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行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对其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罚单罚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显示,人被曾仕兵担任昆仑银行风险与合规部总经理期间,昆仑对该行个人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银行依分行为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克对其警告,拉玛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行共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显示,被罚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未按要求报送涉刑案件信息、罚单罚员工管理不到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显示,石永革担任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行长助理期间,对该行未按要求报送涉刑案件信息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显示,刘文战担任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独山子区市场部经理期间,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显示,昆仑银行内部控制不到位导致发生操作风险事件;薪酬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互联网贷款管理不到位;信贷资产质押权未落实到位;非现场统计数据差错;监管要求落实不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责令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显示,马元辉担任昆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对昆仑银行网络(普惠)金融部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导致发生银行资金被部门内员工多次挪用的行为负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显示,刘成忠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对昆仑银行未落实监管要求行为负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显示,庞军担任昆仑银行网络(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期间,对昆仑银行内部控制不到位导致发生操作风险事件、互联网贷款管理不到位、互联网贷款统计数据错报行为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6号显示,符睿担任昆仑银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期间,对昆仑银行小微企业统计数据错报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显示,马瑞复担任昆仑银行网贷平台监管新规优化项目经理期间,对昆仑银行信息科技系统的操作风险识别和控制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显示,崔树鹏担任昆仑银行网络(普惠)金融部员工期间,对违规挪用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两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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